喀喀喀2 发表于 2020-8-31 21:35:52

【毕业通知】关于印发《北京林业大学关于鼓励2018届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林业大学关于鼓励2018届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北京市有关引导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文件精神,根据学校党委整体部署和要求,决定对2018年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进行奖励,现将《北京林业大学关于鼓励2018届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工作。
北京林业大学
2018年6月14日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鼓励2018届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以及《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引导鼓励广大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鼓励毕业生积极自主创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2018届普通全日制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第三条 奖励范围
(1)到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县级(不含)以下基层单位一次性签约就业的毕业生;
(2)到艰苦边远地区单位一次性签约就业的毕业生;
(3)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社区工作者”、“选调生”、“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不含研究生支教团)”等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
(4)毕业后自主创业的毕业生;
(5)毕业后参军入伍的毕业生。
第四条 奖励范围说明
(1)西部地区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国家规定的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东北地区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3)中部地区指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4)艰苦边远地区以国人部发〔2006〕61号和人薪发〔1995〕123号文件规定的地区为准。如上级有新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
(5)基层就业项目的奖励对象以选拔机构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五条 表彰奖励
(1)颁发荣誉证书;
(2)到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县级(不含)以下基层单位一次性签约就业的毕业生奖励2000元;
(3)到艰苦边远地区单位一次性签约就业的毕业生奖励2000元,其中到县级(不含)以下基层单位一次性签约就业的毕业生奖励3000元;
(4)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社区工作者”、“选调生”、“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不含研究生支教团)”等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奖励2000元;
(5)毕业后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奖励2000元;
(6)毕业后参军入伍的毕业生奖励2000元;
(7)其他专项招录项目有具体奖励办法的,按项目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条 核定就业单位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具有相应效力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第七条 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须通过创业程序申报,成功注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毕业生本人)。
第八条 评选程序:
(1)符合奖励条件的毕业生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2018年进行两次评选,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
第一次:2018年6月19日;
第二次:2018年10月15日。
(2)学院对提出申请的毕业生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交至招生就业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3)招生就业处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拟奖励的毕业生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并报学校批准和备案;
(4)学校统一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奖金将在获奖名单公布后的次月,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统一发放。
第十条 各类定向、委培毕业生及有违约记录的毕业生不能参评。
第十一条 获奖的毕业生必须同时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获奖者不去用人单位报到或向学校提出改派要求的,学校将取消所获奖励,并收回有关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评奖后发现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况,学校将取消所获奖励,并收回有关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求职安全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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